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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8]376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06-24 生效日期:1998-06-24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江苏、安徽、广东、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以下简称长航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长航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略) 

  二、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缴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长航集团所属合并缴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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