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8]71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8-01-22 生效日期:2008-0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一些地方询问关于2008年2月因春节休假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在2月1日-10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6日、7日、8日、9日、10日连续5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5天,即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特此通告。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