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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度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汇审评比情况的通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8]292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05-15 生效日期:1998-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质量,1998年4月

下旬,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的报表

编制人员,对1997年度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进行了汇审评比。现将有关情况通报

如下:

二、评审情况

此次汇审评比是在新的税收征管报表首次启用下进行的,参审人员按照行政大区

分组,认真细致地对征管报表进行了交叉汇审。在此基础上,依据《税收征管情况报

告表评比办法》进行了评比。从总体情况看,1997年度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好

于往年,主要表现在:报表质量普遍较高,表格文字整洁清晰,对于新表理解准确,

报送及时,文字说明材料详实,绝大多数省市得分在95分以上,表明各地对征管报

表工作重视程度的普遍提高和汇审评比对此项工作的促进推动。

二、评审结果

经总局对汇审评分和报表的报送时间及文字说明材料等情况综合评定:

(一)获得优秀的单位有河北、安徽、江苏、山东、广西、宁夏、重庆、宁波8

个国家税务局和天津、河北、内蒙古、浙江、安徽、山东、广西、贵州、新疆、青海、

青岛、宁波12个地方税务局。

(二)获得优良的单位有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大

连、浙江、江西、青岛、厦门、河南、湖南、湖北、广东、海南、深圳、云南、贵州、

四川、陕西、新疆23个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

江苏、福建;江西、河南、湖南、湖北、广东、海南、深圳、四川、重庆、陕西、宁

夏19个地方税务局。

(三)获得良好的单位有上海、福建、青海、甘肃、西藏5个国家税务局和厦门、

云南、甘肃3个地方税务局。

希望各地以此次报表汇审评比为基础,总结经验,克服不足,严格按照有关要求,

切实做好1998年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编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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