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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政字[1998]148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8-05-25 生效日期:1998-05-25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关于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问题的请示》

(沪府[1998]5号),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同意你市按4%费率对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所收款项应按《文化事

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第九条规定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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