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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82答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政字[1998]59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8-05-11 生效日期:1998-05-11
 

张家仁等7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统一国家税负进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提到的那样,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税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

差别,这一点在我国上市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及实际税负上也有所体现。目前,造

成上市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1993年我国境内第一批企业在香港上市,由于1994年税制改革

前的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税率还不统一,为使首批的9家企业顺利在香

港上市,国家给予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即对9家企业统一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这是符合当时社会经济背景要求的。该政策至今已实行4年,扶持企

业顺利上市的任务已经完成,因此,我们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将这9家企业的所得

税恢复按33%的税率征收。

  二、除上述9家企业外,另有一些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

业及经济特区的企业,无论上市与否,均执行15%的优惠税率,这主要是配合

我国的外资政策和高新技术的产业政策。

  三、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其他企业都应按税法规定的33%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但正如你们提到的那样,一个时期以来,很多地区以公平税负为由,纷

纷将税负降至15%。这种擅自降低税率和变相减免税的做法已严重扰乱了国家

统一的税收政策,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

4号),要求对这些问题予以纠正。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文件的精神,维护税法

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促进企业平等竞争,1998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

2号),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不得

超越权限擅自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得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制订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不得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不得采取即征即退的做法,变相减免企

业所得税;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并将检查纠正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国

[1998]4号文件的要求上报。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税负不统一问题的

解决。

  关于能否对国家支柱产业的骨干企业超过平均税率的部分,由中央财政予以

返还的问题,我们认为,先征后返的政策是新旧税制过渡时期的一项临时性措施,

随着税制过渡期的结束,不宜再采用先征后返的形式解决问题。目前,我国的财

政政策正向着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发展,因此,如果该产业符合国家的产业

政策,国家可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采用增加对这

些企业投入的方式对该产业予以扶持。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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