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16号建议的答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政字[1998]89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8-05-19 生效日期:1998-05-19
 

郭代仪等1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非独立冶金矿山资源税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方案时,经测算,钢材产品的增值税税负有大幅度

下降,为保证财政收入不受影响,提高了铁矿石资源税的税额,同时希望独立矿

山企业能够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将增加的税负转移到钢材冶炼环节。税制改革后,

因市场供求等原因,冶金独立矿山难以将增加的税负转移到下一环节,企业负担

较重,因此,国家逐步降低了冶金独立矿山的资源税负,目前按照法定税额的4

0%征收。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部分因资源税额提高而增加的税负,通过钢材冶炼

环节下降的税负抵销,企业的整体税负在改革前后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目前,

国内钢材市场供大于求,企业销售不畅,效益下降,这是导致冶金非独立矿山生

产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因此,从目前冶金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宜调整冶金

联合企业的资源税政策,对于你们所提出的问题,我们将在改革完善资源税时加

以考虑。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01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