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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411号建议的答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政字[1998]11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8-05-19 生效日期:1998-05-19
 

庄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北京生产的低档次国情车免征消费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

下:

  本着“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1994年我国对税制进行了全面改

革,确立了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主体的双层次调节的流转税体系。选择包括小汽

车在内的11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对于引导居民消费,调节产业结构,增加财政

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对越野车征收消费税,全国是统一执行的,征收消费税不

应成为影响北京产越野车市场占有率的主要因素。因此,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

一,避免引起企业间的相互攀比,我们不宜对某个地区、某个行业甚至某个产品

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不宜为了提高北京产越野车的市场占有率而单独减

免北京产轻型越野车的消费税。对于北京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越野车生产和销售

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当立足自身,面向市场,

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而不应再依赖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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