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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8]80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8-05-12 | 生效日期:1998-05-12 |
《关于对查补税款是否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请示报告》(财驻陕监
字(98)第087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
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
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
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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