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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298号提案的答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政字[1998]14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8-05-26 | 生效日期:1998-05-26 |
孟苏荣、萨希荣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部队农场应交纳地方农业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建议是有道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部
队是农业税的纳税人。1962年,国民经济十分困难,国家为了鼓励军队开荒
种地,发展生产,增加军队的生活补助,作出了“军队在1961年起新开荒地
暂不征收农业税,以后征收时另行通知”的规定。三十多年来,随着国家财政经
济形势的好转,军队生产、生活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农业生产经营目的也
发生了很大变化,生产的农业产品,除了一部分用于部队生活补贴外,还有一部
分余粮向社会销售。近几年来,有许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提出建议,要求国家按照税法规定对军队从事农业生产取得的农业收入恢复征
收农业税。为此,1994年以来,我部多次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就恢复
征收农业税事宜进行具体协商。1997年,我部与总后一起到部队农场实地了
解情况,进一步听取地方和部队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军队农业税政
策的建议,并已报送国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国家将会对军队农场有关恢复征
收农业税问题作出明确的政策规定。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010)6855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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