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009号建议的答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政字[1998]5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8-05-05 | 生效日期:1998-05-05 |
周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国家对华侨捐赠物资应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
现就涉及财税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1995年12月26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
策的通知》9国发[1995]34号)中明确规定:从1996年4月1日起,除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捐赠的物资可以享受免税进口外,其他捐赠进口的物资一律
照章纳税。这一政策执行近两年来,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使一些以捐赠名义进
口市场紧俏物资进行倒卖的假捐赠现象得到了有效抑制。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
灾情较多的国家,此政策出台后,也使一部分国外民间团体、爱国华侨和友好人
士真正捐赠给国内受灾地区抗灾、救灾的物资的进口受到影响。很多国外团体和
爱国华侨、香港居民、澳台同胞对此反映强烈。为有利于灾后紧急救援,规范捐
赠物资的进口管理,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
会、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卫生部、国务院侨办、全国妇联等部
门研究草拟了《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捐
赠进口救灾物资的品种、范围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该《办法》已上报国
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即可实行。因此,您提出的问题已基本解决。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37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