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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70号建议的答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政字[1998]119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05-19 生效日期:1998-05-19
 

姜健代表:

  您提出的将交通运输业由现行的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

如下:

  1994年的税制改革,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税收

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国家对增值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增值税只在生

产环节征收扩大到对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增值税

制。但这次改革,受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仍然具有阶

段性,对大部分劳务活动仍征收营业税。由于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且存在

交叉划分问题,因此,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某些纳税人重复征税因素,另

一方面也带来某些环节的税收流失。对交通运输业来讲,目前实行的是营业税(

税率为3%),纳税人支付的运费中是不含增值税的,但如果不允许增值税纳税

人抵扣运费的进项税额,将加重其税收负担,特别对某些购入材料价值低、体积

大、运距长的企业,与税制改革前相比税负将大大增加,难以承受。因此,考虑

到纳税人和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国家又明确规定,对支付运费允许按10%抵

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关于进一步扩大增税征收范围问题,从长远看是深化税制改

革的一个重要课题,但就目前征管条件看,还不宜扩大范围,对此问题,我们将

在今后的税制改革和完善过程中认真加以研究。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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