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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240号建议的答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政字[1998]79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8-05-11 生效日期:1998-05-11
 

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自2008.01.15日起失效,本文亦同时失效  银景生等8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在财税方面给予照顾的建议收悉,现就在民族自治地方

开征筵席税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社会上请客送礼、大办筵席的风气屡禁不止,特别是用公款吃喝,

不仅腐蚀了干部队伍,也败坏了社会风气,为了有利于遏制这种不良风气,树立

良好的社会风尚,国务院于1988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

条例》,对举办筵席开始征税。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国务院于1994年已将筵

席税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

行决定是否开征此税。据我们了解,你们所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目前还

没有决定开征此税。因此,你们所提出的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征筵席税的问题,建

议你们提请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考虑,由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为宜。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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