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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识别检查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3]35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02-22 生效日期:1993-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国税函发[1992]1441号文规定:“从一九九三年起全国机动车辆统一站贴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识别,有利于征收管理,减少拦车检查。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动车辆统一黏贴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工作今年才开始,各地印制标志时间、征期不同,黏贴时间也各不相同,因此,对驶经本地的外地车辆进行识别检查有一定困难。考虑到上述情况,各地在一九九三年内对外省(区)市来本地的车辆可缓行检查;对本省(区)市车辆如何进行识别检查,由各地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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