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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字[1998]73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04-28 生效日期:1998-04-28
 

海关部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现将1998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符合“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条件的石油(天然气)斯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通知你署。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并在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进口的物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1998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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