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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区市县搬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6]698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11-28 生效日期:1996-11-28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区市县搬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问题的请示》(重国税发[1996]297号)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三线脱险搬迁”、小城镇建设等原因,需跨区市县搬迁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以及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当期待扣税金余额应如何抵扣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
  纳税人因“三线脱险搬迁”、小城镇建设,需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必须向迁出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税款结算手续。并持有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纳税人跨区搬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及当期待扣税金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在一个月内向迁入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报到手续,然后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迁入地税务机关根据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书和情况表,对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及当期待扣税金余额准予继续抵扣。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迁入地税务机关报到,一律按新办企业对待,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及当期待扣税金余额将不予抵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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