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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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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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国税函[2008]4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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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8-01-12 |
生效日期:2008-01-12 |
天津、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江西、宁夏、贵州、云南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964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天津第一热电厂 85 天津市河东区
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滦河发电厂 84 河北省承德市
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一五零发电厂68 河北省邯郸市
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邯郸热电厂 29 河北省邯郸市
5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霍州发电厂 97 山西省霍州市
6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太原第一热电厂 144 山西省太原市
7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九江发电厂 175 江西省九江市
8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万安水电厂 54 江西省吉安市
9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谏壁发电厂 474 江苏省镇江市
10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70 吉林省吉林市
11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双辽发电厂166 吉林省双辽市
1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电大武口发电厂 102 宁夏石嘴山市
1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凯里发电厂 131 贵州省凯里市
15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红枫发电总厂 13 贵州省贵阳市
16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贵阳发电厂 112 贵州省贵阳市
17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小龙潭发电厂 150 云南省开远市
18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六郎洞水力发电厂 3 云南省文山州
19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大寨水力发电厂 7 云南省曲靖市
合 计
1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