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8]17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8-01-10 生效日期:2008-01-10
 

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广西、广东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向其所属单位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单位提取41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单位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