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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8]16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8-03-23 | 生效日期:1998-03-23 |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
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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