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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设立珲春保税区意见的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政字[1998]48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8-03-25 生效日期:1998-03-25
 

海关总署: 

  你署发来的《海关总署关于征求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珲春保税区的请示'的意见的函》(署监[1997]1008号)收悉。经研究,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鉴于目前保税区实际运行中存在许多问题,漏洞很大,我们认为,在对保税区设立目的、功能、性质、区位设置、管理方式等诸问题未明确定位之前,不宜再设立新的保税区。

  二、珲春市虽然地处中、俄、朝交界地区,边境贸易发展较快,但由于远离海港,陆运和空运也缺乏有利的条件,发展大法规出口加工贸易的优势并不明显;加之,珲春市地理位置较偏,又需依托他国港口发展边贸、仓储和转口贸易,客

观上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我们认为,珲春市建立保税区的客观条件并不具备,不宜设立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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