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税字[1998]6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8-03-28 生效日期:1998-0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二、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