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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税字[1998]37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8-03-13 生效日期:1998-0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1231日以前,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20001231日以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在20001231日以前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监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位所建非警用办公设施和家属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在20001231日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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