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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8]2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8-03-06 | 生效日期:1998-03-06 |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 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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