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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8]3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8-03-10 | 生效日期:1998-03-10 |
为了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继续保留对国有森工企业的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通知如下:
一、对1996年至1997年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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