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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8]04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8-03-03 | 生效日期:1998-03-0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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