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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沙渔业进口渔用化工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字[1998]104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1998-06-30 生效日期:1998-06-30
 

海关总署、农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对南沙渔业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进口渔用化工原

料,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照顾。现通知如下:

  一、对1998年南沙渔业进口2万吨、1999年至2000年每年进口

3万吨以内的渔用塑料原料(聚乙烯、聚丙烯),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

征后返的优惠照顾。对超出上述额度进口的部分进口原料,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

税不予返还。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

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

  二、上述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照顾的进口化工塑料原料,只限

于南沙渔业专用,不得倒卖、串换或挪作他用,如违反此项规定,按《海关法》

第三章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惩处。

  三、具体监管办法和审批手续由海关部署另行规定。

  四、本通知执行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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