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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7]63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11-14 生效日期:1997-11-14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密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811日起, 利用税务系统广域网络传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并在具体办理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电子数据核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传输内容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应上传(具体数据结构见附件),总局处理后下发给各地。对199712月的数据实行试传输,199811日起正式传输。

二、传输时间

各地必须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即传递至总局通讯服务器(ip地址为:130.9.1.1)的centre目录的dl子目录下;每月15日前接受总局下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 即从总局网络服务器的local目录的dl子目录下获取属于本地的数据。

三、传输方式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由省级单位进行汇总,形成上报数据源文件(源文件类型为dbf文件),用arj应用程序压缩后,通过广域网络上报总局。

四、数据命名方式

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19979月份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为例, 总局下发数据压缩文件名为dl2102.979,其对应源数据方件名为dls2102.dbf; 上报数据压缩文件名为dl2102.979,其对应源数据文件名为dlb2102.dbf。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规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为12位,由各地退税部门统一管理,在当年本地区范围内,用以唯一地标识每一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采用打印方法,应明显地标记在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单证每一联的右上方。该12位数编码的规则为:

xx(2) xxxx(4) xxxx(4) xx(2)

年 行政区划 各地自定义 项号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数据结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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