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8]107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8-06-16 | 生效日期:1998-06-1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纺织压锭,调整纺机生产结构,鼓励我国的纺机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将纺织机械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所列纺机出口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二)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通知所述的纺机是指棉纺织机械、印染机械及整理、轧光等其他纺织机械的总称。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纺织共包括67个税号,纺机具体税号及名称详见(附件一)。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本通知所列纺纲出口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除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不作调整外,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纺织机械税号清单(略)
二、列名纺机出口企业名单(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