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8]11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8-06-12 | 生效日期:1998-06-1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了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