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7]119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7-10-21 | 生效日期:1997-10-21 |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贯彻国务院关于“以核养核、滚动发展”的指示精神,现对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下同)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以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对大亚湾核电站内销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三、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省电力总公司的电力,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