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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字[1997]119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7-10-21 生效日期:1997-10-21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贯彻国务院关于“以核养核、滚动发展”的指示精神,现对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下同)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以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在19981231日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对大亚湾核电站内销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在19981231日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三、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省电力总公司的电力,在199812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本通知自1997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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