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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将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5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监字[1997]6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7-11-22 | 生效日期:1997-11-22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遵照国务院领导有关指示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于1997年3月11日至20日对群众来信反映你省安仁、桂阳两县增值税混库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了解,你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于1996年4月8日制定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湘政办发[1996]19号)。该文对集贸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入库作了如下规定:"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随增值税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增值税及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5的比例分别人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即中央金库50%,地方金库50%。"安仁、桂阳两县集贸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入库执行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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