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8]8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8-02-10 | 生效日期:1998-02-10 |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你厅《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请示》(琼财税政字[1997]4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件)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你省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00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