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财政部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意见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政字[1998]2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8-02-04 生效日期:1998-02-04
 

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秘书二局转来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竹叶青酒消费税率有关问题的请示》(晋政字[1997]17号,办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意见函告如下:

  配置酒是在特写酒基中加入可食用的辅料(包括植物型与动物型)、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一种酒。经了解,竹叶青酒主要是以汾酒为酒基配制而成,属于典型的配制酒。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5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企业以折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材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材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为此,我们意见,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避免引起企业间的相互攀比,竹叶青酒应按照《通知》的规定,以其酒基所适用的税率缴纳消费税。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系人:财政部税政司 傅道鹏 68551636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