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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召开全国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会议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8]35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8-01-08 | 生效日期:1998-01-0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局曾以国税函[1997]485号文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召开全国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会议的通知》,现就会议召开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议定于1998年2月23日至27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请各地按照国税函[1997]485号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参会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1998年2月23日在沈阳市辽宁大厦报到。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5号。
三、请各地于2月15日前将参会人员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报辽宁省全国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会议会务组。
四、需要接站的,请于1998年2月22日前将航班、车次报会务组。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王国玉,024-3507525,朱江天,024-319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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