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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7]562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10-20 生效日期:1997-10-20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山东、陕西、湖北、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机构征收上级管理费的报告》([1997]电器财字09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
 
  附件:
 
  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    │ 金额  │├───────────────────┼────────┼─────┤│ 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         │ 上海      │18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华北公司         │ 北京      │33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东北公司         │ 辽宁沈阳    │25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西北公司         │ 陕西西安    │25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西南公司         │ 四川成都    │18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中南公司         │ 湖北武汉    │20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天津公司         │ 天津      │18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山东公司         │ 山东济南    │10万元  │├───────────────────┼────────┼─────┤│ 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      │10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厦门公司         │ 福建厦门    │10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广州公司         │ 广东广州    │10万元  │├───────────────────┼────────┼─────┤│ 北京诺金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      │3万元   │├───────────────────┼────────┼─────┤│ 北京杰伟士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      │10万元  │├───────────────────┼────────┼─────┤│ 北京华坤建设监理事务所        │ 北京      │10万元  │├───────────────────┼────────┼─────┤│  合计               │        │2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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