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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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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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国税函[1997]56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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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1997-10-20 |
生效日期:1997-10-20 |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山东、陕西、湖北、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机构征收上级管理费的报告》([1997]电器财字09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
附件:
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 │ 金额 │├───────────────────┼────────┼─────┤│ 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 │ 上海 │18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华北公司 │ 北京 │33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东北公司 │ 辽宁沈阳 │25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西北公司 │ 陕西西安 │25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西南公司 │ 四川成都 │18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中南公司 │ 湖北武汉 │20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天津公司 │ 天津 │18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山东公司 │ 山东济南 │10万元 │├───────────────────┼────────┼─────┤│ 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 │10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厦门公司 │ 福建厦门 │10万元 │├───────────────────┼────────┼─────┤│ 中国电子器材广州公司 │ 广东广州 │10万元 │├───────────────────┼────────┼─────┤│ 北京诺金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 │3万元 │├───────────────────┼────────┼─────┤│ 北京杰伟士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 │10万元 │├───────────────────┼────────┼─────┤│ 北京华坤建设监理事务所 │ 北京 │10万元 │├───────────────────┼────────┼─────┤│ 合计 │ │2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