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燃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8]41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01-19 生效日期:1998-01-19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燃料总公司《申请向直属公司分摊一九九七年管理费的报告》([ 1997]中燃财字3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燃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中国燃料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燃料总公司北京分公司   15     北京

2  中国燃料总公司华北分公司   15     天津

3  中国燃料总公司中南分公司   25     河南郑州

4  中国燃料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10     河北秦皇岛

5  广州中燃旅游贸易公司     10     广东广州

6  北京型煤试验中心       5      北京

    合  计          80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