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函[1998]28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01-12 生效日期:1998-01-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第九水厂经营权转让的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1998]011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鉴于北京自来水公司在进行深化改革中,由于体制变动而导致增值税税负上升,自来水行业长期以来一直靠财政补贴扶持,为不因企业改革而增加企业和财政的负担,保证其改革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对北京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北京自来水公司从北京自来水公司第九水厂购进自来水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其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的征收率开具)给予抵扣,对从其它渠道购进的自来水不得抵扣进项税金。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