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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国人口报社所得税退税问题的意见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政字[1998]1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8-01-22 生效日期:1998-01-22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主送我部的《关于申请中国人口报社所得税退税的函》(国计生函[1997]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宣传文化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返还给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由于你委所属的中国人口报社不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范围,其他部门所办刊物,基本上也未享受此项政策,如对中国人口报社给予企业所得税免税或先征后返的政策,会引起其他部门所属报刊的攀比,严重冲击税收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指示精神,对中国人口报社1996年度已缴纳的163.9万元所得税不宜退还,对1997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也应依法征收。

  此复,望予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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