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及二三期移民工程在山西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字[1998]164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8-01-11 生效日期:1998-01-11
 

山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中"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并考虑黄河小浪底水利工程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对黄河小浪底水利二、三期工程在你省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问题明确如下:一、耕地占用税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算的计征税额征收60%、免征40%。

 

  二、耕地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地方根据中央授权规定的征税范围加以核定。

 

  三、征税税额按照你省占地地区规定的实际适用税额确定。

 

  四、按照每年实际发生的占用应税耕地面积组织税款征收和入库。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