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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开通阿姆斯特丹一北京往返定期际班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6]44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6-07-19 | 生效日期:1996-07-19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开通阿姆斯特丹一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285号)转发你局。对其通航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根据中国和荷兰政府于1987年5月13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法规处理。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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