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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做好对涉及行政处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总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法函[1996]060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6-07-26 | 生效日期:1996-07-2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01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涉及行政处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为做好清理汇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涉及行政处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废止工作应在1996年8月31日以前完成。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清理和废止情况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在1996年9月15日以前,将省级清理、废止情况和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名称、内容及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报我司。
附表:涉及行政处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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