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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6]398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6-07-01 | 生效日期:1996-07-01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西、广东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上海、天津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是负责外轮理货行业管理、行业教育培训等业务的管理性公司,从1988年至1996年,向所属分公司按理货收入3%提取管理费,允许分公司在所得税前列支。鉴于此,现对1995、1996年度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提取、列支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向所属分公司(名单见附件)按理货收入3%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分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超过上述比例提取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年终结余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所属上交管理费的分公司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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