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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搞好增值税稽核分析工作进一步强化稽核管理的通知(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6]12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07-10 生效日期:1996-0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稽核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种偷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指标稽核分析法》(见附件),作为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的配套措施。现提出下列要求,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在配有计算机,尤其是已实行计算机管理征收业务的地区,原则上应充分运用现有条件,通过计算机完成增值税稽核分析工作。除分析指标、分析方法要统一外,其他事项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灵活操作。在不具备计算机管理条件的地区,可选择部分行业或企业做为试点,通过手工操作完成。

二、在开展稽核分析工作初期,特别是现阶段,对比分析中所属有关指标正常峰值,可简单按大类行业制定,重点查获较大的偷、骗税及利用发票犯罪者,随着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再逐步按行业细化。

三、对稽核分析出的纳税异常企业,稽查部门应尽快组织力量做好进一步的查实工作,凡查有偷、骗税或虚开专用发票等不法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四、为保证增值税稽核分析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地要配备或充实业务能力较强的专职稽核人员,由主管增值税稽核检查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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