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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开办外籍学校有关税务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6]445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07-22 生效日期:1996-07-22
 

你局《关于美国总领馆开办外籍学校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6]200号)收悉。现就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税务处理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学校虽为美国总领馆所办,但学校本身不属于外交机构,因此,对该学校进口的物资、设备等,应按增值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免)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第3项的免税规定,该学校不符合规定中限定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的免税条件,因此,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对该学校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包括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与学生就学有关的各项捐款、赞助等,均应征收营业税。但美国政府的拨款除外。

  三、该学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的征税范围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2号)的规定,其每年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扣除当期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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