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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发[1996]12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6-07-23 | 生效日期:1996-07-2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反映,目前一些位于中国境内并注册登记的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并取得租金等收入,以该项收入来源于境外为由,而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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