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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一)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明电[1996]045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6-07-24 | 生效日期:1996-07-2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据部分地区反映,我局国税发[1995]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进行严格管理后,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使用量大大减少,使一些地区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出现积压。为了缓解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库存积压问题,局决定,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部分库存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万元版和千元版,现就更改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我局国税明电[1995]033号文件规定执行。印章的规格、字号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更改后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只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使用,超规定范围使用的无效,并一律在票面空白处加盖“省(市、区)内使用出省无效”字样的戳记。
关于启用新版收购发票的通知
1996年8月30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函[1996]2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遏制税款流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辽宁省××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现就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票样及适用范围
《辽宁省××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见附件一),适用于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粮棉油、水果、药材、林、牧、水产等农业产品时使用;《辽宁省××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见附件二),适用于具有废旧物资收购资格的单位向个人收购废金属、三类废旧物资时使用。
下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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