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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6]76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05-09 生效日期:1996-05-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2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6]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清理检查的各项具体要求,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这次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是按财务隶属关系进行的,各级国税局不仅要做好本级的清理检查工作,还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有一位局领导负责,明确清理检查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要配合协作。

  三、清理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对照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当地自查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抽查。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报表要求,总局制定了1995年发票和税务登记证的收费统计报表(附后),请你们如实填报。此外,各地国家税务局存在的其他属于清理检查范围的项目、金额、批准收费机关、用途、问题和整改措施等情况也一并汇总上报总局。以上报表和有关情况请于1996年6月30日前书面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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