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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6]239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05-14 生效日期:1996-05-14
 

北京、上海、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湖北、广东、四川、福建、内蒙古、山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华能集团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994、1995年度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执行期限已满。为支持该集团发展、增强其凝聚力,经审核同意,中国华能集团1996年度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中国华能集团所属成员企业29户(名单见附件1)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税;中国华能集团所属其他成员企业22户(名单见附件2)实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华能集团与地方政府共同投资的电厂23户(名单见附件),其所得税由电厂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投资比例或电厂章程、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就地分别缴库;中国华能集团投资的其他联营、股份制企业以及该集团所属事业单位仍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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