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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6]310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6-05-31 | 生效日期:1996-05-31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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