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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6]22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6-05-09 | 生效日期:1996-05-09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96]157号)收悉。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是由南京金城机械厂与英国中国航空基金会(511)有限公司、新加坡金狮伟益投资有限公司、新加坡祥峰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外方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从事摩托车及其配套发动机、液压产品、专用机电设备的研制、生产和销售,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设在南京市市区内,注册资本为×××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者占×××万美元。经中宇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该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关于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南京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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