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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6]04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6-05-08 | 生效日期:1996-05-0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财税字第00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1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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